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食品安全监管的刑事责任——监督过失理论的借鉴及“本土化”运用
作者姓名:潘星丞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    要: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刑事责任重在保护公共安全,区别于重在保护职务的渎职罪责任。应借鉴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认定监督人过失;应根据客观归责论,结合《食品安全法》判断监督过失行为;根据法人实在说,我国监管刑事责任主体应为行政监管人员;不能以中断论将监督客体限制为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监督人罪名与被监督人罪名无关,监管刑事责任与渎职罪责任是想象竞合关系。一般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食品监管刑事责任。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法》  监督过失理论  危惧感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玩忽职守罪')"  >《食品安全法》  监督过失理论  危惧感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玩忽职守罪,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