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监管的刑事责任——监督过失理论的借鉴及“本土化”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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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星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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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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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刑事责任重在保护公共安全,区别于重在保护职务的渎职罪责任。应借鉴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认定监督人过失;应根据客观归责论,结合《食品安全法》判断监督过失行为;根据法人实在说,我国监管刑事责任主体应为行政监管人员;不能以中断论将监督客体限制为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监督人罪名与被监督人罪名无关,监管刑事责任与渎职罪责任是想象竞合关系。一般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食品监管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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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法》 监督过失理论 危惧感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玩忽职守罪')" >《食品安全法》 监督过失理论 危惧感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玩忽职守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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