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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知情权的实现形式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周年之际
引用本文:孙成德.完善人民知情权的实现形式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周年之际[J].兰台世界,2009(Z1).
作者姓名:孙成德
作者单位:辽宁省档案局(馆)
摘    要: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明确化、公开方式的多样化都使得这部专门为政府信息公开而制定的法规特色鲜明,作用显著.一年来,《条例》有力地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深刻影响.特别是通过政府查阅场所的建设及查阅工作的展开,完善了人民知情权的形式. 一、《条例》颁布与人民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公众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既是民主基础也是监督基础.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是一个政府信息特别是公共信息透明化的社会,是一个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乃至决策参与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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