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罚款”当分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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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永友.“罚金”“罚款”当分清[J].中国记者,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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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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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媒体错用法律术语现象比较普遍,如"罚款""罚金"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就常常被误用,误导读者。例一:杭州《都市快报》2006年9月8日第3版《偷牛仔裤不予追究(引题)判你是因为你亮出弹簧刀(主题)坐牢四年罚款四千(副题)》。例二:2006年8月30日《都市快报》第52版《城管的罚单也要及时处理(主题)否则不但要交罚金还会通不过车子年检(副题)》。罚款通常指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只能是行政处罚,因此,例二对违章停车车主的处理只能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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