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禁止公办中小学教师到民校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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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福州市教育局近日下发通知,规定今后全市所有公办学校中的中小学教师不得到外面的民办学校“走穴”任教,或从事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通知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不得入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到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中小学校级领导未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民办学校兼任董事长、董事等管理职务。通知还规定,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的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搞账外账、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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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福州市教育局 教育行政管理 公办中小学 教师 兼职 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学校 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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