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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馆)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引用本文:孔跃宏.山西省档案局(馆)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J].山西档案,2008(4).
作者姓名:孔跃宏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施行《条例》的工作,山西省档案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档案部门的职能,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住责任落实、建立制度、统筹协调、强化指导等重点工作环节,扎实高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省档案局  山西  国家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  图书馆设置  公共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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