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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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红,蒋晓艳.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4(3):6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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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红 蒋晓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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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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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收受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定位与解释问题,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论焦点,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大派别。"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应定性为客观要件,这不仅符合立法原意、语义解释,也有利于司法认定。在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应将"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纳入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内,而不必要求承诺的真实性与实际践行。当然,在实际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要根据受贿行为和谋取利益发生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不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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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 客观要件 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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