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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的完善
引用本文:张登银,宋远军.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的完善[J].宜宾学院学报,2013,13(3).
作者姓名:张登银  宋远军
作者单位:1. 四川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成都,611630
2.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1130
摘    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操作细则的缺位以及宏观司法环境的限制,使得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出现了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协议效力不确定、检察机关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必须明确检察机关在此项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确定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具体的刑事赔偿方式和标准,充分发挥“检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督,充分发挥该项机制应有的制度功能.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和解协议  经济赔偿

On Perfection of Working Mechanism for Procuratorial Organs into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Authors:ZHANG Deng-yin  SONG Yuan-j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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