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入法需三思而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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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继锋.追续权入法需三思而后行[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9):3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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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继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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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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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这是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与以往不同的是,在本次修改草案中增加了一个亮点:即明确了著作权中一项特别的权利——追续权,这也是在我国相关法律中首次提及“追续权”制度.此追续权草案一经公布,即引起大批专家学者对追续权的看法、争议和研讨,既有支持的声音,也有反对的浪潮.通过对实施追续权的欧盟艺术市场状况的分析与对国内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艺术产业区的调研进行比较,试图论证对著作追续权入法应三思而后行,以期对引入追续权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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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追续权 入法 欧盟指令 有序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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