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留置权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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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福胜 尤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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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2]哈尔滨市光大牧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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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物权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几种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更能全面体现我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应为如下六性:担保物权性、法定性、占有性、二次效力性、替代性、可分性。 一、担保物权性 首先,留置权为物权。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留置权的物权性体现在: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其不仅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可以对抗一般第三人,具有物权对世的效力;留置权人于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支配留置物,可以直接从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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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留置权 担保法 担保物权性 法定性 占有性 二次效力性 替代性 可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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