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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与农民的家庭生活--俄国封建晚期农村公社社会职能研究之一
引用本文:罗爱林. 农村公社与农民的家庭生活--俄国封建晚期农村公社社会职能研究之一[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39(1): 133-137
作者姓名:罗爱林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社会文化与旅游学院历史系,广西,桂林,541001
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99845013).
摘    要:俄国封建晚期的农村公社既是农民的自治组织,也是农奴主领地的管理机构。它在规范和调整农民家庭的日常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护家庭内部的宗法制关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严格监督农民的婚姻状况;调解农民的债务纠纷和家庭内部的财产争议;开展慈善福利工作,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关 键 词:封建晚期  农村公社  米尔  农民家庭  领主
文章编号:1001-6597(2003)01-0133-05
修稿时间:2002-10-18

RURAL COMMUNES AND FAMILY LIFE OF THE FARMERS IN RUSSIA--A Survey of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Rural Communes During the Later Period of Feudal Society in Russi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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