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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个案监督制度质颖
引用本文:
欧爱民,陈红梅.“人大”个案监督制度质颖[J].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7(4):50-51.
作者姓名:
欧爱民
陈红梅
摘 要:
人大作为本行政区内的权烽力机关,其通过立法监督、人事监督、审议监督等途径对司法进行抽象制约,因此,人大的个案监督,不仅有违人大性质,还会产生诸多弊病。
关 键 词:
人民代表大会
个案监督
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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