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批准逮捕权的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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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荐.论批准逮捕权的配置[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1):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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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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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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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批准逮捕与审判权、公诉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力,因而,批准逮捕权由实行“检察一体”的检察机关行使会存在诸多问题,同时,在中国,司法独立仅仅是法院的独立,而不是法官的独立,所以,批准逮捕权也不能配置给现行体制下的法院。理想状态下的批准逮捕权应当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行使才能避免出现“双重角色问题”。但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批准逮捕应当继续由检察机关行使,同时应辅以相应的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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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批准逮捕权 司法独立 双重角色 |
修稿时间: | 2006-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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