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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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问题研究[J].天中学刊,2009,24(4):4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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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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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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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范围应包括"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强令",其中的"章"应作广义的理解,"险"应作客观的理解,"作业"仅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理解.本罪中被强令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结合具体案件中强令者表现的强令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分别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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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六)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 "章" "险" "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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