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破产债权的申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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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济邦.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破产债权的申报制度[J].大观周刊,2012(48):72-7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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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济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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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永康32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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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债权的申报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关键制度。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取得参加破产程序的资格,从而参与对破产事件的处理;另一个则是为了追求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人要想通过参加破产程序获得债务清偿,首先必须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明确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其次,其申报的债权必须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确认,否则,其没有参加破产程序的资格,也就没有机会实现债权。本文从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破产债权的申报中的相关难点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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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债权 申报 确认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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