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的处理模式 |
| |
引用本文: | 陈美西.浅析我国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的处理模式[J].大观周刊,2012(48):106-106. |
| |
作者姓名: | 陈美西 |
| |
作者单位: |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
| |
摘 要: | 我国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我国2007年10月1日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关于我国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的归属,自动续期时是否需要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缴纳应当如何确定第二次土地出让金的额度,国家是否可以无偿收回土地等问题,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此领域,我国立法出现了真空状态。
|
关 键 词: | 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评估体系 续约权 取回权 补偿权 政府财政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