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垄断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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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然,周博文.论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垄断法规制[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23(6):11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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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然 周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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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 天津外国语大学“一带一路”天津战略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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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KYCX23_1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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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对现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一些风险挑战。“屏蔽”“封锁”等拒绝交易行为的出现不仅妨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且侵害了互联网的自由经济,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互联网平台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面临着相关市场难以认定、违法性认定标准模糊、必需设施理论难以适用等问题。据此,应当在遵循反垄断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殊属性,探寻出适合互联网行业实际情况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明确拒绝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加强对必需设施理论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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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互联网企业 拒绝交易 反垄断规制 违法性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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