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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垄断法规制
引用本文:孟然,周博文.论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垄断法规制[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23(6):114-119.
作者姓名:孟然  周博文
作者单位: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 天津外国语大学“一带一路”天津战略研究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KYCX23_1574);
摘    要:当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对现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一些风险挑战。“屏蔽”“封锁”等拒绝交易行为的出现不仅妨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且侵害了互联网的自由经济,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互联网平台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面临着相关市场难以认定、违法性认定标准模糊、必需设施理论难以适用等问题。据此,应当在遵循反垄断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殊属性,探寻出适合互联网行业实际情况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明确拒绝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加强对必需设施理论的理解和适用。

关 键 词:互联网企业  拒绝交易  反垄断规制  违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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