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应当正本清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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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新生.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应当正本清源[J].青年记者,2016(4):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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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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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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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6年1月7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由于法庭采用现场直播的方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学术界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给予赞赏,认为这是近些年来我国刑事辩护领域少有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分析控辩双方法庭争论焦点的过程中,必须区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性质,不能把刑事诉讼和普通的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混为一谈;必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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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信息传播 控辩双方 刑事辩护 传播淫秽物品 互联网络技术 犯罪行为 争论焦点 信息泛滥 北京海淀区 传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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