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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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楠.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07,4(9):58-5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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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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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平顶山46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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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悬赏广告越来越多,但是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判决因悬赏广告发生争议时的理论依据也不相同。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对此有不同意见,一为"契约说",一为"单方民事行为说"。文章通过对有关悬赏广告性质的不同学说的分析,论证了悬赏广告的性质不是要约,而应为单方法律行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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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悬赏广告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立法建议 |
文章编号: | 1672-1578(2007)09-005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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