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为例 |
| |
引用本文: | 王霄艳.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为例[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4):39-42. |
| |
作者姓名: | 王霄艳 |
| |
作者单位: |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行政判例研究》(09YJC820081)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主要"立法目的"在于统一司法适用,标志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初步建立。《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是其核心,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是指在确定为类似案件的前提下,分别情况对于指导性案例的遵照、仿照和参考。在当前制度条件下,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统一司法适用、宣传法制等作用,应当利用法院的内部制度。在我国建立了完备的关于指导性案例的相关制度的时候,再明确赋予指导性案例以法律强制力。
|
关 键 词: | 指导性案例 应当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6号案例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