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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为例
引用本文:王霄艳.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为例[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4):39-42.
作者姓名:王霄艳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行政判例研究》(09YJC820081)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主要"立法目的"在于统一司法适用,标志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初步建立。《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是其核心,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是指在确定为类似案件的前提下,分别情况对于指导性案例的遵照、仿照和参考。在当前制度条件下,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统一司法适用、宣传法制等作用,应当利用法院的内部制度。在我国建立了完备的关于指导性案例的相关制度的时候,再明确赋予指导性案例以法律强制力。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应当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6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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