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司法区划体制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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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晨.论中国司法区划体制的构建[J].焦作大学学报,2014(2):114-117,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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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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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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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一提法展示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制度化改革的巨大决心,是推进法治中国的又一巨大进步。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区域的划分始终附随于行政区域划分体制,区县设基层人民法院,地市设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则相应配备高级人民法院。几十年来,“行政先于司法”的观念使司法成为附庸.法院的地位类似于地方政府的一个下设机构,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裁判无从谈起。建立我国司法区划体制,切实改变司法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力的局面,是刻不容缓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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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区 司法区划 体制 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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