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认制度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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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贲小青.民事诉讼自认制度问题研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22(7):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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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贲小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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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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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认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对对方主张事实的承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成立并非当事人举证或法院调查权的行使所致,而是单纯出自自认者的意愿,它内在包含了自认者的处分意志,再辅以诉讼中禁止“前后矛盾陈述”原则的强化,它就具备了超越证明的强力,而成为免除举证的依据,并孕育着不利于自认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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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认 诉讼经济 正式自认 法律移植 |
文章编号: | 1672-6022(2005)07-0013-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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