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刑事立法比较与评述 |
| |
作者姓名: | 何承斌 |
| |
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 |
| |
摘 要: | 就立法方式而言,西方大多将本罪界定为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承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主张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性。我国立法对客观行为采用双重欺诈性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细化式叙明罪状,兼顾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和打击范围的广泛性;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同等保护主义。更符合金融学原理。但仍有不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显得多余。对一些其它严重危及贷款制度的行为未采用明叙方式,采用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仅关注所有权带来诸多不足。
|
关 键 词: | 本罪 立法模式 贷款诈骗罪 结果犯 罪刑 立法方式 客观行为 银行 金融学 保护主义 |
文章编号: | 1008-7710(2004)06-0035-04 |
修稿时间: | 2004-06-04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