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族长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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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燕鹏,张文科.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族长的职权[J].邯郸师专学报,2001,11(4):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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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燕鹏 张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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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河北石家庄050091 [2]邯郸市文保所,河北邯郸05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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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可以看出南宋时期的族工有如下职能:有立继之权,但是必须经过族人会议的共同评议才能生效;参与主持族人家产的析分,掌管本族的族谱,在特殊情况下主持族人的家事,还有族产管理权,有对族内不肖子弟进行教导的义务,负责保管族人内部的协议书,负责抚育族内的孤儿,主持族人的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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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名公书判清明集》 南宋 族长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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