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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初探
作者姓名:李健桓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    要: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设立,其设立主体错位.铁路法院隶属于所处的铁路部门,由铁路部门进行日常管理,这严重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与要求.其以专门性为由扩展案件受理范围.并拒绝适用一般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司法公正,破坏了法制统一.改革铁路法院的方向是由全国人大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将其从铁路部门中独立出来,在受案上严守"铁路运输事项"的范围,法律适用上遵循法制统一的要求.

关 键 词:铁路法院  司法体制  受案范围  法律适用
文章编号:1673-8314(2008)02-0125-04
修稿时间: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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