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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作者姓名:郑佳川
作者单位:湄潭县马山中学
摘    要:案例 :甲乙两个小学生在课间打闹 ,甲被乙推倒致手骨折 ,甲家长要求乙家长负担一切医疗费用 ,乙家长说 :“我家穷得叮当响 ,开学交的钱都是借的 ,现在也没还 ,即使该我赔 ,我也赔不起。再说 ,我们每学期都向学校交了钱 ,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应承但一切责任。”甲家长觉得乙家长说得有理 ,便向学校要求 :“我家孩子的手是在你们学校跌断的 ,学校应承担全部费用 ,否则 ,我要告你们……”其实 ,双方家长的观点都是错误的。第一、学校不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法定监护人有两类 ,一是自然人 ,二是组织。组织成为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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