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背景下辨认之法定地位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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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涛.新《刑诉法》背景下辨认之法定地位探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4(5):5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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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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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江苏南京2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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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法定侦查行为实施规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ZD20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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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将辨认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新《刑诉法》并未将辨认列为法定的侦查措施,而仅在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予以规定。这种处理使得辨认作为侦查措施的正当性和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成为问题。建议在下一次《刑诉法》修改时在侦查一章中增添辨认一节,从而使辨认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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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刑诉法》 辨认 法定地位 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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