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两大审判模式的融合与中国行政审判模式的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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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焕聪,方必基.全球两大审判模式的融合与中国行政审判模式的抉择[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1):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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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焕聪 方必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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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2]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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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球两大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已不再截然分野,走向互相融合已成为大势所趋。在这种模式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强职权主义行政审判模式日益显示出其与生俱来的弊病,必须加以抛弃。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未来的行政审判模式既不是当事人主义,也不是职权主义,而应选择职权——当事人主义,并按照此种模式对我国相应制度进行重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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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强职权主义 职权——当事人主义 |
文章编号: | 1008-8377(2006)01-0029-03 |
收稿时间: | 2006-02-20 |
修稿时间: | 2006-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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