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物权行为制度——结合我国新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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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泽峰.试论我国的物权行为制度——结合我国新物权法[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9):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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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泽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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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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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立法是否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不应仅受制于理论的逻辑,尚需应有实用的考虑。基于此,新物权法在借鉴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但并未完全采用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变动上,不仅需要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合同债权行为,还需要交付或登记的结合,即所谓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同时考虑到特殊性,例外采用意思主义,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对抗要件。从总体上着眼,这种立法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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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行为 物权合意 债权合意 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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