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嫂失踪,我能否动用哥嫂财产抚育其女儿 |
| |
引用本文: | 张淑燕.哥嫂失踪,我能否动用哥嫂财产抚育其女儿[J].家庭教育,2007(6X):40-40. |
| |
作者姓名: | 张淑燕 |
| |
作者单位: |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3年前,我哥嫂因登山一去未归,留下4岁的女儿小月。因我有一儿小丁与小月年纪相仿,故小月在哥嫂失踪后一直由我和妻子照顾。半年前,我们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公告未获我哥嫂下落,遂宣告我哥嫂二人失踪,并指定我为财产代管人,我哥哥的女儿小月也由我抚养。3年来,我抚养小月均未动用哥嫂财产。
|
关 键 词: | 哥嫂财产 《民法通则》 失踪人 财产代管人 抚养人 抚养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