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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嫂失踪,我能否动用哥嫂财产抚育其女儿
引用本文:张淑燕.哥嫂失踪,我能否动用哥嫂财产抚育其女儿[J].家庭教育,2007(6X):40-40.
作者姓名:张淑燕
作者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摘    要:3年前,我哥嫂因登山一去未归,留下4岁的女儿小月。因我有一儿小丁与小月年纪相仿,故小月在哥嫂失踪后一直由我和妻子照顾。半年前,我们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公告未获我哥嫂下落,遂宣告我哥嫂二人失踪,并指定我为财产代管人,我哥哥的女儿小月也由我抚养。3年来,我抚养小月均未动用哥嫂财产。

关 键 词:哥嫂财产  《民法通则》  失踪人  财产代管人  抚养人  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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