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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为官“咋就助长了腐败
引用本文:闫德国.“异地为官“咋就助长了腐败[J].继续教育与人事,2005(9):45-45.
作者姓名:闫德国
摘    要: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在县级干部的任用上,正在实施这一规定。但是通过几年的实践,这项旨在防止官员以权谋私的制度,不仅反腐效果欠佳,在一些地方反有助长腐败之势。

关 键 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腐败  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干部  领导职务  以权谋私  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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