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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引用本文:褚宏启.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J].教书育人,2007(4):46-48.
作者姓名:褚宏启
摘    要:学校发生事故后,加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学校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按照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关 键 词:学校事故  在校学生  生活费  丧葬  支付  死亡  补助费  残废  收入  误工  医疗费  赔偿  伤害  公民  责任主体  法律规定  生命权  健康权  侵害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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