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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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褚宏启.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J].教书育人,2007(4):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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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褚宏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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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校发生事故后,加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学校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按照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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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学校事故 在校学生 生活费 丧葬 支付 死亡 补助费 残废 收入 误工 医疗费 赔偿 伤害 公民 责任主体 法律规定 生命权 健康权 侵害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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