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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兼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引用本文:彭鹏仿.试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兼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0(4):33-35.
作者姓名:彭鹏仿
作者单位:湖北黄石教育学院
摘    要:作从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这一本质入手,揭示出了监护制度的四大特征,并进一步指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应该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否则,不仅会损害监护人的利益,亦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同时监护人也将是损害结果的主要承担,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既承担过错的法律责任,也承担无过错和公平原则下的法律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机构,本身不是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承担过错法律责任。

关 键 词:法律责任  学校  未成年学生  监护人  被监护人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

From the guardian's legal responsibility to legal relation between the school and minor studen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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