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19日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都做了详细规定。这是中央首次以综合治理为主题向全国发出的正式文件。同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名义,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问题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它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法机关为骨干,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教育挽救失足者,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主要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必须长期坚持下去;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即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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