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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竹简《秦律》看秦代的经济立法
引用本文:潘世宪.从竹简《秦律》看秦代的经济立法[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3(1).
作者姓名:潘世宪
摘    要:法家,自其先行者管仲以来,即主张:“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继之,郑子产令“田有封洫,庐井有伍”。所以舆人论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同时,在他执政期间,“不毁乡校”,当时“议政”者之一的邓析,虽在立法、执法方面与子产进行过激烈的诘难,但也创制出灌溉工具“桔(?)”,对农业生产作出了贡献。至于魏李悝,除制《法经》六篇外,更重要的乃是其“尽地利之教”,使魏“国富兵强”起来。战国时代另外有农家一派。从《吕氏春秋》及《孟子》等书中,知有“许行之徒”、“陈相之徒”等所谓“负耒耜而自宋之滕”的农家学派人物。他们主张“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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