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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训诂得义
摘    要:<正> 拙作《训诂得义散论》发表以后(载《安徽教育学院学报》,1989年第一期),东北师大宋振华教授来信说:“近读大作,解明了意与义,不胜欣喜。”又在其《语言是一种文化现象》里,提到我的解说,以为在中国训诂学中是既注重基本语义,又不忽视蕴涵语义的,前者叫做“义”,后者叫做“意”。我那篇《散论》,涉及较广,“意”和“义”,虽说“解明”了,但那只是文中的一个论点,限于篇幅,难以展开。现再作本文,以申未尽之意,兼就正于读者。 (一) 意和义分为二端,是客观语文存在的事实,也是历来训诂的事实。这一点早为汉人的训诂所证明。到了魏时,张揖提出了“训者,谓字有意义也”的定义。这是对前人训诂实践的总结,具有理论价值;只是语焉不详。清人郝懿行在其《尔雅义疏》的《释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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