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益事业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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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克衷.论我国公益事业立法[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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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克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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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建立我国公益事业法人制度的意义 我国民间素有互相救助、扶贫济困、热心公益的优良传统。早在春秋战国时代,《管子》一书就有“九惠”之说: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日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疾、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在我国绵延数千年的漫长封建时代,公益救济事业大体有三类:血缘关系的家族救助,主要行之于宗族成员之间,地缘关系的同乡救助,主要行之于乡亲邻里之间;志愿行为的善堂(指由私人捐款设立的各种慈善组织)救助,主要行之于一般民众之间。但是,历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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