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独立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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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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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金舵律师事务所,广东佛山5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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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建立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将公司的独立人格绝对化,在股东恶意对债权人和社会公益造成损害时无法补救.为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之弊端,在特殊情况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由股东直接承担责任,以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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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 法人人格独立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7-1792(2005)05-0274-03 |
收稿时间: | 2005-07-28 |
修稿时间: | 2005-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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