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审查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的隐患及其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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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元牧,吴莉娟.专利无效审查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的隐患及其解决方案[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2):5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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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元牧 吴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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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的专利无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专利权授予的正当性。但由於任何人均可以针对同一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对此不作任何限制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并可能出现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审查决定。而且也会大大地加重专利权人的应诉负担.不合理地增加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权效力、打击侵权行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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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法》 审查 专利权人 隐患 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行政效率 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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