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不适用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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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凌宗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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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是,〈专利法〉允许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职务发明的归属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归单位所有、发明人所有或者二者共有。但对於执行木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应属於单位所有,并不适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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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 单位 约定 《专利法》 技术条件 发明人 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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