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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存协议与商标注册
引用本文:周雲川.共存协议与商标注册[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1):61-74.
作者姓名:周雲川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在先商标(引证商标)权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达成共存协议,或者在先商标权人出具同意书~1,允许诉争商标注册,诉争商标能否因此获准注册,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在对各种观点梳理和介绍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见解和分析。

关 键 词:商标注册  协议  共存  《商标法》  申请人  商标权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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