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修订稿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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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视部1985年12月27日《关于〈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的通知》精神,自《通知》公布之日起,文教、出版、广播等部门及全国其他部门、行业所涉及的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标音、均以《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我们广大的小学教育工作者,也应参照执行《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中提到的《初稿》,是指普通话审音委员会于1957年到1962年分三次发表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初稿》,并于1963年辑录成的《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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