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阶段应有适当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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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志伦.小学阶段应有适当留级[J].中小学管理,1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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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志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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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汨罗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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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者按:不推书;不推上,只惟实;敢于修正别人的错误,也勇于剖析自己的失误。这是该文作者的准则,是泪罗同仁的作风,是我们时代的精神,也是我们这个栏目的宗旨。让我们大家以此共勉.共同来真创新n我市自1996年秋季开始的在小学阶段不留级的尝试,至今已有3年。经过这3年的尝试及反思,我们认为这种尝试是失败的。尝试我市开展小学阶段不留级的尝试,起因主要有:①原国家教委1996年3月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哦们开展小学阶段不留级的尝试,首先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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