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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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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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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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徽一园长来信询问:为什么要对幼儿园的招生年龄作出“3周岁至入小学前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幼儿园办的托班,甚至招生年龄更小的亲子班幼儿出了事故,不论事故的起因,幼儿园因首先违反了招生年龄的规定,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解答:国家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之所以对入园幼儿的年龄作出“3周岁至入小学前”的界定,是基于幼儿教育特殊生理时期的行业性硬性规定。幼儿园在招生时应审查报名、入学的幼儿是否在这个年龄范围内,如果不足或超出,幼儿园便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的体现便是违反了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私自乱招生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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