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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引用本文:李雪菁,杨长春.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安阳工学院学报,2008(1):16-18.
作者姓名:李雪菁  杨长春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桂林,541004;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桂林,541004
摘    要:由于胎儿未能成为各国民法上的“人”,给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带来极其巨大的阻碍。这一不足之处与当今尊重、保护人权的思想是不相适应的。胎儿人身利益的保护的立法规定,可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的民法典,尽可能对胎儿权益保护作出规范、系统的法律规定。

关 键 词: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损害赔偿
文章编号:1673-2928(2008)01-0016-03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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