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与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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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迅雷.语言文字与法律规范[J].语文新圃,2009(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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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迅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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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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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这个招牌为啥不能用,因为里面有两个繁体字。如果不换成简体招牌,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这是2008年11月24日《杭州日报》的一则热线报道,说的是杭州屏风街开了家土特产专卖店,取名“三门土特产”.门店招牌是一位著名书法家题写的,五个字中两个是繁体字,一个是“门”,另一个是“产”;最近区里语言文字委员会的两名工作人员突然来到店里,他们指着繁体字说,这样的招牌不好挂,必须把繁体字换成规范的汉字,并责令限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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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语言文字 法律规范 《杭州日报》 繁体字 工作人员 土特产 招牌 专卖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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