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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字殃及无辜
引用本文:张遂旺.“某”字殃及无辜[J].新闻爱好者,2003(2).
作者姓名:张遂旺
摘    要:在批评报道中,一些作者或部门,为避免惹上麻烦,常常规避一些单位和人名,用一个“某”字来替代。这种用意是好的,但稿件见诸报端后效果往往打折扣,有时也殃及无辜。下面这条新闻就是一例:市解放路东段某公司购进假冒五粮液酒6件,以每瓶290元销售6瓶,非法所得540元,后被查处。消息见报后,麻烦接踵而至。在此地段除这家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商家外,同时“某还有5家经销商也销售五粮液酒。谁是假冒者,报纸上没有说清。而在这一地段购买五粮液酒的消费者心中直犯嘀咕,也不知是不是自己购买的那一家,于是就拿着报纸找到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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