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殷代和西周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是处在奴隶制社会的阶段。奴隶社会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划分为统治与被统治两大阶级的开始,因而也就产生了国家制度。为着对内巩固统治,对外进行掠夺,作为国家统治主要力量的武力,自有加强的必要。 在殷代,以首都大邑商为中心,在其东、西、南、北各地区,存在着与之有血缘关系或非血缘关系的无数大小方国。没有坚强的武力,就无法加以统治。周人灭殷而后,以一个人数极少的民族,统治着庞大的殷族和殷的联盟民族,除了经营新都成周,把抵抗最顽强的殷“顽民”,迁到这里予以直接统治外,并且大封同姓诸侯,把整个殷族和其同盟民族,化整为零,分而治之。封鲁公于鲁,予以殷民六族;封康叔于卫,予以殷民七族,“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这就是说,一切人的关系照旧,但必须根据周人的法律办事)。情势如此,除了加强本身和封国的武力外,同样也就无法加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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