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能“一惩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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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玉朋.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能“一惩了之”[J].中国教工,2021(2):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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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玉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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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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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教育惩戒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很多教师以为拿到了管学生的“尚方宝剑”,只要学生不听话、犯错误就可以惩罚他们,再也不怕因惩罚学生导致家长来校“问罪”、被问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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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育惩戒 中小学 违规违纪 惩罚 改正错误 引以为戒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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