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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图书馆法的产生与发展评略
作者姓名:柳成栋
作者单位:黑龙江巴彦县图书馆
摘    要:1、本文所述图书馆法包括以政府名义颁布或通过政府核准备案,及各个类型图书馆通过其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拟定的有关图书馆本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性质的章程、规则、条例等。这是因为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制订的有关行政管理、生产操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各种规划、章程和制度”都是属于法规的范畴(《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第1版)。“章程是法规的一种”(陈春龙等《法律知识问答》北京出版社1979年1版),条例当然也不例外。章程不但包括“政党、社会团体规定本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学辞典》)。条例则包括“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条例以及地方国家机关制订的条例等。这些条例涉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调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关系的规范”(同前)。2、本文所述史料内容基本上起1840年,对以前略有追溯,下限稍晚于“五四”之后,因为有关内容直接涉及到1919年前的有关图书馆法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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