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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拒还 情理难容——驳拾物归已合法论
引用本文:庞秀玉.拾物拒还 情理难容——驳拾物归已合法论[J].全国优秀作文选(高中),1996(12).
作者姓名:庞秀玉
作者单位:天津实验中学初三特长班 300074
摘    要:生活中有法。遵纪者可敬;违法者可耻;旁观者足戒。前不久,我听到这样一件事:有个女青年拾到一块梅花牌手表,当失主带着酬谢礼品和表扬信前往认领时,女青年拒绝归还,并理直气壮地说:“手表是拾来的,不是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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